案件描述
申请人刘*与被执行人曾广武买卖纠纷执行一案,辽中县人民法院(2015)辽民三初字第23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法院四查(存款、车辆、房产、工商登记情况)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终结辽中县人民法院(2015)辽民三初字第238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