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审原告白*与原审被告石铁印、魏*房屋买卖纠纷一案,我院于2007年1月11日作出(2007)于民房初字第10号民事调解书,现该调解书已生效。本案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调解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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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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