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裴*与盘锦五**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裴*为与被告盘锦五*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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