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东芝电*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源铁选厂买卖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1日立案执行。鉴于本案的具体情况,依照《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规程(试行)》第128条第(4)项、第130条第(3)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作出的(2014)朝民一初字第00108号民事调解书由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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