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与被告冯*房屋买卖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00.00元,退回原告。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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