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吉林中*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责任公司买卖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未在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向其送达的《预交上诉费用通知书》确定的2014年12月24日前预交上诉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长春华*任公司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
上诉人马**与上诉人姜**买卖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陈伟县、寇广会为与上诉人刘**买卖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郑**买卖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吴**为与被告湛*买卖纠纷民事裁定书
裴*与盘锦五**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牛**与吉林省吉**吉鹏分公司、吉林省**有限公司买卖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丁**与王**、第三人聂**买卖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殷**与刘**买卖纠纷执行裁定书
桓**与李**买卖纠纷执行裁定书
吉林省富裕达经贸**公司与吉林**有限公司买卖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