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易*公司与被执行人延边航*有限公司买卖纠纷一案,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8日作出的(2012)龙民一初字第3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易*公司于2012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
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延边航*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延边富*限公司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现因被执行人延边航*有限公司暂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3)龙执补字第1号执行案件对(2012)龙民一初字第37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