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延边富**限公司与延边航**有限公司买卖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易*公司与被执行人延边航*有限公司买卖纠纷一案,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8日作出的(2012)龙民一初字第3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易*公司于2012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

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延边航*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延边富*限公司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现因被执行人延边航*有限公司暂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3)龙执补字第1号执行案件对(2012)龙民一初字第37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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