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霖诉被告朱*、金虎山之间买卖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3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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