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牛传新与被告金明南之间房屋买卖纠纷一案中,原告牛传新于2014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牛传新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牛传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75元,减半收取287.5元,其他诉讼费用80元,公告费300元,共计667.5元,由原告牛传新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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