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朴*与被执行人延边*有限公司买卖纠纷执行一案,在执行中本院作出(2014)延中执异字第6号执行裁定,停止执行本案在诉讼中保全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不能举证被执行人的其它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中止本院(2014)延中民三初字第97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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