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刑海华买卖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与被执行人刑海华间买卖纠纷执行一案中,2010年8月20日龙井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龙*初字第1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为12605元,现执行完毕。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2010年8月20日龙井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龙*初字第14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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