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汪与被执行人刘离婚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345760元,已执行标的0元,未执行标的34576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刘暂无执行条件,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2007)北民初字第339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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