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马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二○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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