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魏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魏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起诉。

本案诉讼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