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贾*与被申请人李离婚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北京*人民法院(2015)三中民终字第0895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贾申请再审称:(一)原一审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二)原二审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三)原二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综上,请求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李*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提起本案诉讼,并请求判令李与贾离婚等,一审法院向*起诉状后,贾在法定答辩期间内向一审法院提出了管辖权异议,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贾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贾*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裁定维持。贾对此仍不服,提出再审申请。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贾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法定再审情形,本院不予审查。
综上,贾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贾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