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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离婚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1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李1因与被申请人夏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人民法院(2014)三中民终字第149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李*申请再审称:(一)原审对有关房产增值部分分割计算错误,将申请人婚前房产的巨额增值判给被申请人,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严重显失公平。(二)原审未能查清本案基本事实,关于家庭暴力一说违背客观事实,给申请人的身心带来严重伤害,婚生子李2抚养权判给被申请人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属于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1.事实上申请人才是家庭暴力的受害方。2.关于报警,被申请人总是随意拨打110。3.被申请人性格极端,行为偏激,间歇性精神情绪失控,经常打骂申请人。4.被申请人多次殴打申请人的母亲和姐姐。5.对子女抚养问题上,两审法院存在严重的性别歧视,不考虑婚生子自出生以来一直由申请人及母亲抚养长大的客观情况。6.被申请人学历低,婚后长期在家待业,而申请人则双硕士学历,适合抚养孩子。7.被申请人家庭情况复杂,不利于孩子成长。综上,两审法院对本案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忽略了双方结婚时房屋已实现巨额增值的真实情况,对婚后房产的实际增值情况没有调查、评估,故意模糊财产分割和补偿的区别,将申请人房产的婚前巨额增值分给被申请人,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在家庭暴力的认定上,违背客观事实,给申请人的身心带来巨大伤害。被申请人多次殴打申请人及家人,其行为偏激,性格极端、扭曲,间歇性精神情绪失控,家庭环境极其混乱,婚生子抚养权判给被申请人,对孩子的身心成长极为不利,截至目前孩子仍然不愿同被申请人共同生活,一直是由申请人及母亲抚养照顾。为维护法律尊严及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请求依法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两*院考虑李*与夏的婚生子李*现尚年幼,结合双方的实际情况,确认现阶段李*由夏抚养并无不当。至于涉案房屋,虽系李*婚前个人财产,但双方存在婚后共同还贷的情形。故李*应就双方在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对夏进行补偿,参考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付全部贷款本息的一半占房屋应支付总款项的比例及房屋现值,两*院对此所确定的补偿款数额相对合理,本院不持异议。关于夏主张因李*实施家庭暴力而要求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认定,两*院依据查明事实和在案证据对此所作的处理亦无不当。

综上,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李*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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