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王*与被申请人于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人民法院(2015)三中民终字第021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王申请再审称:(一)两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诉争房屋前侧有宽一米多,长约十三米的胡同,完全能够单独开门。但两审法院却未认定此事实。(二)两审判决错误。申请人曾提出将房屋全部给申请人,由申请人给付被申请人折价款20万元,但其不同意。现在判决使申请人无房居住,请求依法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可以认定诉争的98号院之北房、南房及后又建造的东、西厢房为当事人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两审法院从照顾女方及子女利益的角度出发,并结合一审法院现场勘验的房屋状况,确定上述房屋归于所有及居住使用并根据客观情况酌情确定于给付的折价款并无不妥,本院不持异议。王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难以支持。
综上,王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王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