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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与胡*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高*与被告胡*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6日立案受理后,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高*于2015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高*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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