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吕*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且该行为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不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侯*与王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位*与周*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甲与李*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与尹*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郝某某与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秦*与梁*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陈*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关*与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贾**与贾*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