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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甲与李*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甲诉被告李*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李*甲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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