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甲诉被告李*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李*甲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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