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刘*与被告尹*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26日起诉,于2015年12月06日以考虑不周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且该行为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不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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