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姚*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诉讼费100元,由原告张*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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