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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马*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与被告马*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马树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被告马*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陈*诉称:原被告于网络上相识不足六个月,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原被告均属再婚,婚后无子女,女方未怀孕,由于原被告相互了解不够,性格不合,不能建立起正常生活,尤其不能容忍被告与他人有暧昧关系,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已分居两月有余,已无和好可能,要求与被告离婚,财产依法分割,立案费、邮寄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马*辩称,原告说的与事实不符,没有共同财产,去年原告母亲住院把钱都花完了,我们两个是在网络相识,婚后感情不好,我也没有与别人暧昧,原告给我一个合理的说法我可以同意离婚,没有说法不同意离婚。我们俩感情很好,我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网络上相识后,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原被告均属再婚,婚后无子女,女方未怀孕。原告称由于原被告相互了解不够,性格不合,不能建立起正常生活,尤其不能容忍被告与他人有暧昧关系,到致夫妻感情破裂,已分居两月有余,要求与被告离婚,财产依法分割,立案费、邮寄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称原告说的与事实不符,没有共同财产,去年原告母亲住院把钱都花完了,我也没有与别人暧昧,原告给我一个合理的说法我可以同意离婚,没有说法不同意离婚。我们俩感情很好,我不同意离婚。以上有开庭笔录为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以来,双方没有大的矛盾,并且分居时间较短,组成一个家庭不容易,为了家庭和睦,社会和谐,双方应互谅互让,各自克服自己的不足,以不离婚为宜。因此,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陈*与被告马*离婚。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陈*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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