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甄*与王*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甄*与被告王*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马树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甄*、被告王*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甄*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春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2009年农历九月初二举行婚礼仪式,年月日生育女孩王*乙,年月日生育女孩王*丙,现随原告一起生活。

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往来少。没有婚姻基础,草率结婚。婚后双方脾气完全不投,经常为一些家庭琐事争吵呕气。被告性格懒惰,不混日子,有赌博的恶习,经常不回家,时常和原告失去联系,对原告和孩子不管不问不关心,对于被告的行为,原告一直劝阻容忍,被告的家人也管不了,被告却执意孤行。现原告再也无法忍受,于2015年农历六月十二日回娘家居住至今。原告认为,双方根本没有建立良好的夫妻感情,已无和好可能,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特诉至贵院。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与被告离婚。二,婚生女孩王*乙,王*丙由原告抚养,被告负担抚养费。三,返还原告全部陪嫁物品(详见清单)。四,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王*甲辩称,原告起诉的不完全属实,我们有婚姻基础。也没有经常吵架,赌博恶习是几年前的事了,现在没有了,偶尔一次不回家,也不是经常不回家,与原告也没有失去过联系。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春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2009年农历九月初二举行婚礼仪式,年月日生育女孩王*乙,年月日生育女孩王*丙,现随原告一起生活。原告称,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往来少。没有婚姻基础,草率结婚。婚后双方脾气完全不投,造成分居生活,已无和好可能,夫妻感情完全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称,双方夫妻感情没有破裂,要求和好,不同意离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双方没有大的矛盾,并且分居时间较短,又有两个孩子,组成一个家庭不容易,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为了家庭和睦,社会和谐,双方应互谅互让,各自克服自己的不足,以不离婚为宜。因此,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甄*与被告王*甲离婚。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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