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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甲与田*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石*甲与被告田*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3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马树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石*甲及委托代理人张**、被告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石*甲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女孩,取名石*乙。由于婚前了解不够,婚后双方感情不和,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今年8月14日争吵后,被告回娘家居住,8月22日将陪嫁物品拉走,经中人说和无果,没有和好余地,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儿的抚养权依法判决,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辩称

被告田*辩称,我同意离婚,婚生女儿石*乙由我抚养,原告负担抚养费因孩子不满二周,根据规定我应抚养孩子,原告按规定负担抚养费。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女孩,取名石*乙,现随被告一起生活。原告称由于双方婚前了解不够,婚后双方感情不和,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今年8月14日争吵后,被告回娘家居住,8月22日将陪嫁物品拉走,经中人说和无果,没有和好余地,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儿的抚养权依法判决,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同意离婚,要求婚生女儿石*乙由被告抚养,原告负担抚养费,以上有开庭笔录为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因性格不合,经常争吵,造成分居生活,原告要求离婚,双方认为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被告同意离婚,本院认为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婚生女儿石*乙因不满二周,应由被告抚养,原告按规定负担孩子抚养费,双方都生活在城镇,每月应为241411225%u003d503元,原告石*甲告应每年支付一次。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原告石*甲与被告田*离婚。

二、婚生女孩石*乙由被告田*抚养,原告石*甲每月给付被告田*孩子抚养费503元,自2015年9月1日起至孩子18周岁止,每年12月30日前给付当年抚养费。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石*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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