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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某某与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某与被告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某某于2015年10月28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贾某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贾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贾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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