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某与被告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某某于2015年10月28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贾某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贾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贾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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