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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与贾*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贾*甲诉被告贾*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贾*甲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是原告对诉权的自行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贾*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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