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与被告田*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且该行为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不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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