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宋*与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宋*诉称,原、被告于年月确立婚姻关系,并在一起共同生活,双方都是二婚,婚后无子女,被告脾气暴躁,对原告经常辱骂与殴打,原告不堪忍受其家庭暴力,于2015年6月离开被告回娘家独自生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所以请求解除与被告的婚姻关系,由于共同生活了20年,所以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于年月确立婚姻关系,并在一起共同生活,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的关系系同居关系,故原告要求解除与被告的婚姻关系之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宋*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