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与被告齐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某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高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许某某诉刘*离婚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张某某诉*某离婚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许某某诉*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夏某某诉寿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高*与胡*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高某某诉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何某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马*甲诉马*乙离婚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牛某某诉*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