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赵*为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2月8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有利于家庭和睦,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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