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陈*与被告郭*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4日立案受理。本院定于2015年11月18日下午2时公开开庭审理,但原、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故均未到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陈*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