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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郭*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与被告郭*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4日立案受理。本院定于2015年11月18日下午2时公开开庭审理,但原、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故均未到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陈*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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