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常*与被告赵*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2日立案受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常*于2015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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