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冯*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2015)涉民初字第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于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二审裁判结果
一、冯*与赵*双方同意离婚,本院予以准许;
二、婚生女儿赵*、赵**由赵*抚养,冯*不用承担抚养费。
三、双方再无任何争议。
一审案件受理费200元,被上诉人赵*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上诉人冯*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