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曹*诉被告蒿*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9月2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审理期间,经本院组织调解,双方自愿协商和好,原告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曹*撤回对被告蒿*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曹*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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