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与被执行人岳*为离婚纠纷一案中,该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内容不存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2015)丛执字第1116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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