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岳*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与被执行人岳*为离婚纠纷一案中,该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内容不存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2015)丛执字第1116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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