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武*诉被告董*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朱*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武*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董*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武*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