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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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