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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