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王*与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王*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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