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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与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袁*与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袁*于2015年11月2日以原、被告已经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袁*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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