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甲诉被告王*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甲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甲负担。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杨*与商*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袁*与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段*与杨*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武*与董*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肖*与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赵*与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董*与朱*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