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连某与吕*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连*诉被告吕*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连*于2015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事由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连*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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