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靳*与龚**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靳*诉被告龚*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靳*及委托代理人李*、被告龚*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靳*诉称,原、被告与2007年6月份经人介绍相识,同年农历二十月二十一举行典礼,年月日依法登记结婚。2008年11月20日婚生女儿龚*,2012年5月25日婚生儿子龚*、次*某丁出生。由于婚前接触了解少,感情基础差,婚后被告和原告经常吵架,并且对原告有家庭暴力行为,原告与2014年12月30日具状起诉,成安县人民法院(2015)成民初字第1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和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时隔半年,被告没有一点改变,原、被告分居至今,现再次提起诉讼,要求1、判决原、被告离婚。2、婚生次*某丁由原告自行抚养,长女龚*和儿子龚*由被告自行抚养。3、依法分割共同财产。

被告辩称

被告龚*甲辩称,不同意离婚,1、如果分割财产,我就同意离婚;2、婚生次女龚*丁由原告自行抚养,长女龚*乙和儿子龚*丙由被告自行抚养。

原告为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1、(2015)成民初字第121号民事判决书一份。2、婚生次女龚某丁户口页复印件一份。

被告质证后,对上述证据无异议。

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2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在举证期限内未提交证据。

本院查明

经举证、质证,本院确认的事实如下:2007年6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7年农历十二月二十一举行结婚典礼仪式,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2008年11月20日婚生长女龚*,2012年5月25日婚生儿子龚*、次*某丁出生,婚生长女龚*和婚生儿子龚*随被告生活,次*某丁随原告生活。2015年农历一月十一,因感情破裂分居至今。原告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作出(2015)成民初字第1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和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原、被告的共同财产有:在商城镇经营的水暖门市一个,汽油三轮车一辆。原告留在被告家的陪嫁物品有:六门柜一套、三门冰箱一台、立式空调一台、餐桌一张、饮水机一台、洗衣机一台、鞋架一个。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1、2015年3月12日,本院驳回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后,双方仍未和好,并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现分居时间较长,应视为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2、因婚生长女龚*和婚生儿子龚*随被告生活,次女龚*随原告生活。为不改变子女生长环境,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且被告当庭表示自行抚养婚生长女龚*和婚生儿子龚*,被告自行抚养婚两个子女的意思表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原、被告婚生次女龚*由原告自行抚养,长女龚*和儿子龚*由被告自行抚养。3、原告当庭放弃共同财产的分割及要求被告返还留在其家的陪嫁物品,本院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原告靳*与被告龚某甲离婚。

二、原、被告婚生次女龚某丁由原告自行抚养,长女龚*和儿子龚*由被告自行抚养。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靳*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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