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宁*与许*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与被告许*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洪卷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一种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又不损害他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