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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与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程*诉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被告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1年原、被告经他人介绍相识,同年农历腊月初三举行典礼仪式,年月日依法登记结婚,婚生一男孩。由于婚前基础差,缺乏了解,以致婚后二人性格不合,经常因为家务发生吵架、甚至打架,未建立起真挚的夫妻感情。原告稍有不合被告心意,就遭被告殴打。现在,二人感情已破裂,无共同语言。为此诉至法院请求,1、判决原、被告离婚。2、婚生男孩李*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3、陪嫁物品归原告所有。4、共同债务依法分割。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离婚可以,但是原告得把我这几年挣的工资给我,孩子由我抚养。

原告为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结婚证一份。当庭提交证据:1、李*户口页一份。2、单据22张,凭单1份。

被告未提交证据。

本院查明

经举证、质证,本院确认的事实如下:2011年农历十一月,双方经人介绍相识,同年农历腊月初三举行结婚典礼仪式,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年月日生一男孩,取名李*。现随原告生活。2015年农历九月初六,原、被告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双方分居至今。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生育一个儿子,双方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婚后虽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为了孩子健康成长,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程*与被告李*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程*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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