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鲍*与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鲍*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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