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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与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诉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冯*申请撤诉事由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冯*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冯*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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