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牛*诉被告杨*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牛*、被告杨*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牛*诉称:2004年9月原、被告经媒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2004年农历12月24日举行典礼。2005年11月4日男孩杨*甲出生。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生活习惯不同,婚后原、被告因为家庭琐事经常吵架,被告婚后好吃懒做,对原告和孩子不管不问,原告没有体会到夫妻之间的互相照顾、互相信任,也没有体会到夫妻之间的关爱和家庭的幸福,原告无法忍受这种没有感情、没有温暖的夫妻生活。为此,原告牛*要求:1、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2、婚生男孩杨*甲由原告牛*抚养,被告杨*承担抚养费。3、个人生活用品归个人。
被告辩称
被告杨*辩称,原告诉状中所诉夫妻感情破裂不属实,为了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庭,被告不同意离婚。
原告牛*提交的证据有:结婚证原件一份,用于证明原、被告婚姻事实。本院审查后予以确认。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4年9月份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2004年农历12月24日举行结婚典礼。年月日生一男孩,取名杨*,现随被告生活。2014年9月份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分居至今。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系经人介绍相识,双方经过了解后自愿办理结婚登记,结婚时间较长,婚后培养起了真挚的夫妻感情,虽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双方仍有和好可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牛*要求与被告杨*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牛*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