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苑*与被告肖*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苑*于2015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苑*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苑*负担。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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