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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张*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甲与被告张*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甲及其委托代理人苏*与被告张*乙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儿子张*,婚后共同生活中因生活琐事生气打架,导致原、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后经法院判决离婚。离婚后被告找人一直说和,原告也考虑到孩子太小,为了孩子有个完整家庭,原告与被告于年月日复婚,在涉县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婚后于2006年8月4日婚生女儿张*,在婚后共同生活中,原、被告因性格不合,经常为家庭琐事生气发生矛盾,原告在家中翻建了房屋,被告经常酗酒,回家后无故找事殴打原告,被告对原告所为已成为家庭暴力。原告是在忍受不了被告,也害怕造成严重后果,原告为了自身安全,并且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根据法律有关规定,特提起诉讼,一、请求依法判决准许原被告离婚;二、婚生儿子张*,1998年10月4日生,女儿张*,2006年8月4日生,由原告抚养,被告依法每月承担抚养费1000元;三、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四、诉讼费由被告全部承担。

原告向法庭提供了下列证据:

1、婚姻登记申请书,证明原、被告双方系夫妻关系;2、杨*的证明材料,证明2010年原、被告共同翻建房屋;3、证明三份,证明原告为家庭付出情况,对孩子尽到了抚养义务;4、被告工资收入明细,证明被告的收入和经济能力。

被告辩称

被告何*辩称,我不同意离婚。

被告提供以下证据:房屋分单一份,证明房屋是父母的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法庭组织双方当事人对对方提供的证据进行了质证。

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经质证认为:对证据1无异议;对证据2有异议,国家补住5000元是补助老辈的,不是补助我们俩的;对证据3有异议,租房的钱是我出的,是原告拿着钱给的房东;对证据4有异议,没有那么高的工资,只发二千多。

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经质证认为:有异议,分单与本案夫妻翻建房屋无关联性。

根据原告和被告的举证、质证以及法庭辩论,本院确认如下基本事实:

原告张*甲与被告张*乙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男孩张*戊,2001年8月30日张*乙向法院起诉要求与张*甲离婚,2001年1月21日涉县人民法院判决张*乙与张*甲离婚。年月日原、被告进行了复婚登记,2006年8月4日原、被告生育一女孩张*丁。2015年10月26日原告张*甲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张*乙离婚,称2015年10月为家庭琐事,被告把我打出来了,被告提出异议并说分居时间对,但我没有打原告。被告张*乙不同意离婚。经调解未果。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原告与被告婚前经他人介绍相互认识,年月日自愿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男孩张*,2001年1月21日经涉县人民法院判决张*乙与张*甲离婚。年月日原、被告进行了复婚登记,2006年8月4日原、被告生育一女孩张*丁,由此可见,原、被告之间具有一定的夫妻感情。双方均应珍惜夫妻感情,互相尊重,互相理解、互谅互让,和睦相处,妥善处理夫妻关系,共同建立和谐美满的幸福家庭。2015年10月26日原告张*甲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张*乙离婚,张*乙不同意离婚。原告未能提供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张*甲要求与被告张*乙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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